《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范》(讨论稿)
发布人: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2013/10/12 17:05:15  浏览次数:397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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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行为,加强学风建设,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推动学术研究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是学术研究的原则性规范。本规范参照国际学术惯例,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由高校广大学者共同参与制订,系有关各方共同遵守的有关学术研究行为的基本准则与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高校从事或参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教师、学生和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

    第四条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结合中国具体实际,不断推进学术研究和理论创新。

    第五条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学术活动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六条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严守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章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程序规范

    第七条  学术研究课题的选择要根据本人的学术旨趣、知识积累和研究条件,尽可能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选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八条  课题研究应首先明确研究的目的、范围以及本课题的学术史及最新进展,在已有研究工作的基础上,确定研究重点,制订切实可行的研究计划。

    第九条  学术研究应立足于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充分尊重和利用已有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对研究资料的选择应严谨求实,去伪存真,去粗取精。

    第十条  学术研究要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设计合理的研究路线,选择科学的研究方法。学术论证应逻辑严谨、推理严密、论证充分。学术观点和材料之间应具有内在的逻辑统一性。

    第十一条  学术研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他人学术成果的抄袭与剽窃,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切实保障知识产权,尊重他人智力劳动和权益。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均须如实说明,并在参考文献中详细注释。

    第十二条  学术研究的创新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基础。若确需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标注,并通过注释说明其原始文献来源和转引出处,反对伪注。要通过注释等形式,明确说明哪些材料是经过自己调查研究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哪些资料是转引自他人论著。不得在研究成果中擅自采用他人观点而不加说明,不得转引他人著作中引证的材料而不注明转引出处,不得以改头换面的方式隐性抄袭剽窃他人论著。严禁伪造、篡改文献及数据等资料,反对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应科学处理、合理使用引文。使用和介绍他人学术作品时,所直接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被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被引文献应是作者阅读过、对其观点和论据有启发和有参考价值的有关文献。不能在未阅读原文、未加核实的情况下随意引用。对已有学术成果进行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十四条  引用网络信息或电子版作品时,应对其进行学术评估,谨慎地选择引用准确可靠的资料信息。

第五章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规范

    第十五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研究报告、学术性工具书、校注成果、翻译作品、软件等类型。上述学术成果应符合相应的学术要素。

    第十六条  应大力提倡学术精品,学术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克服浮躁、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反对片面追求成果数量的错误倾向。

    第十七条  为了有效维护学术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在发表学术研究成果时,应明确说明哪些观点属于个人独创,在哪些方面对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体系有所贡献,或对于解决哪些实践问题有所助益。学术研究的结论应突出研究工作的新发现,用词应准确、简炼。

    第十八条   除非另有约定,学术研究成果不应一稿多投,不能重复发表。

    第十九条   学术研究成果,须注明对研究结论负直接责任的个人或研究,团队,包括著者、合著者等。学术作品之署名,应实事求是。团体作者应署团体名,并注明执笔者姓名。凡合作研究成果,应根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实际贡献的大小署名。署名者只限于对于确定研究课题、制订研究方案、全部参加或部分参加研究工作的有关人员。署名者在享有学术荣誉的同时,应对其学术观点等承担相应的学术义务和学术责任。

    第二十条  凡对研究工作提出建议、帮助的个人或机构,作者应通过适当的形式致谢。凡接受有关机构或个人资助的学术成果,应通过题注或其他方式注明并致谢。

第六章  学术评价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术评价的基本准则是实事求是,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指标体系,以保证学术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与权威性。

    第二十二条  学术评价要以学术价值和社会效益为中心。对基础研究成果,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评价尺度,要注重学术观点的独创性。对应用类研究成果,应重视其社会评价,注重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  学术评价应采取同行匿名评审制,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回避制度。学术成果的鉴定者应是同行专家或从事该项工作的实际工作部门研究人员,不得由非专业人员对学术研究成果进行鉴定。严禁被评审人在评审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

第二十四条  学术评价要建立评价结果公示制度、评价意见的反馈机制及申诉制度。专家评审意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规定一定期限的异议期,在此期间欢迎各界人士对评价结果加以有效监督、提出异议。应制定严格的监督机制和责任制度,一旦发现虚假评价的情况,应追究评价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术研究贵在创新。学术评审专家应以负责任的态度,对被评审成果的选题意义、观点、论证、论据、方法等提出具体评价意见。不得进行无原则吹捧或有意贬低,慎重使用“首创”、“首次”、“领先”等字眼。学术鉴定意见,须经鉴定专家本人签字,方为有效。

第七章  学术批评规范

    第二十条  学术批评是对学术研究成果的成就与问题的分析,是促进学术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应大力倡导实事求是、生动活泼的学术批评、反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推动不同学术领域、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学术交流、理解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  学术批评应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要注意区别和把握政治问题和学术问题的界限。要充分保障学术自由,正当使用学术批评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并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不同的学术观点应自由讨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批评应以明辨是非、与人为善、追求真理为目的。在学术批评和反批评中,要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摆事实,讲道理,心平气和,以理服人。

    第二十三条  对学术成果的宣传,要严肃认真,切忌哗众取宠、欺世盗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学术制度建设,要根据我国高校实际情况和人文社会科学各门学科的具体情形,逐步修订、完善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范。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的相关具体细则和注意事项,将另行制定。